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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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
2、评价。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单项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评审范围: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五)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评审的其他工作。(六)工程项目概(预)算已经财政部门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招标
4、控制价评审(特殊项目需要纳入评审的除外)。(七)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第八条未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一)项目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或结算价的依据。(二)项目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一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的依据;结算审核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结算价的依据,结算审定后
5、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三)项目投资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审核,以审核的结果作为合同价的依据,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自行组织审核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根据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和当时当地造价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进行编制设计(施工)图纸、项目工程预(结)算清单等并成立审核小组或委托定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收集班子会议纪要、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按国家规定编制)等材料到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采购手续,上述材料将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
6、。财政部门视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中介机构的选择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原则上从县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中选取,但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不能是同一家机构。审核的环节必须委托由县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委托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下同)。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
7、同等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要求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凡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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