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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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村居治(截)污设施是指实行村居截污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道(雨水管、污水管、合流管)、渠箱、涵洞、排水井(雨水井、污水井、合流井)、雨水口、边沟、排放口等。第二条街(镇)须安排专人负责村居治(截)污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村居治(截)污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市政资质,投入足够的人员、机械用于维护作业,保证村居雨污管网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维护管理情况上报街(镇)。街(镇)将本辖区内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汇总整理后,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情况,上报区水务局备案。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向
2、街(镇)管理机构报告以下情况:1.每月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情况,巡查情况、清疏计划的完成情况、管网维修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及下月清疏计划等主要维护管理情况;3 .对村居治(截)污设施发生堵塞、管道破损、井盖缺失破损等影响村居治(截)污设施正常运行,需采取工程措施加以维修的,应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4 .因村居治(截)污设施存在问题而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引发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第五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依据,街(镇)应当建立健全村居治(截)污设施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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