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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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模式
2、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
3、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第三章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选定第九条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第十
4、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配备食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三)食盐仓储条件应当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A级及以上标准。(四)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不变。在期满前三个月,根据承储企业任务完成情况,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因违规等不宜继续承储的,或自愿提出不再继续承储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确定。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四章储备规模与品种第
5、十三条结合我省食盐产销情况和自然环境因素影响,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定为7200吨。储备品种为20千克以上大包装和1千克以下小包装食盐,其中小包装食盐储备数量不得低于3600吨。储备的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企业食盐储备最低储备量不得低于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上年度月均销售量,但是最高库存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度季均销售量。储备品种由企业根据产销情况自行确定,但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小包装食盐储备数量不得低于企业食盐储备数量的三分之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储备品种应当全部为1千克以下的小包装食盐。第十四条政府食盐储备规模、补贴资金
6、数额、补贴方式如需调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进行商定。第五章补贴资金第十五条省财政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资金补贴。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数量,每年按每吨165元综合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定额损耗、保管费、仓库租赁及维修费等)给予承储企业资金补贴。第十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承储企业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按照综合费用补贴资金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承储企业。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每月实际完成政府食盐储备数量不得低于核定储备任务数量的80%o若低于核定储备任务数量的80%,则取消该承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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