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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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17号)和自治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XX自治区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质量贡献奖”,是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荣誉和奖励。(一)“质量奖”是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
2、越贡献,在自治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二)“质量贡献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在推动质量发展工作方面有一定影响力,在全区同行业内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奖励数量XX自治区质量奖每3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质量贡献奖”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0个。以上奖项可以空缺。第四条评审原则XX自治区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第五条评审标准“质量奖”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Z19579)评审,“质量贡献奖”依据自治区质量贡献奖评价准则(DB64/T804-2016)评审。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一)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获得“质量贡献奖”的个人,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鼓励获得XX自治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中国质量奖”。(三)XX自治区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部门预算。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
4、条管理机构及职能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XX自治区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对XX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一)组织制(修)订XX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选聘评审专家,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三)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四)制定XX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五)组织开展XX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六)承担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
5、需要,组织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开展工作。(一)评选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二)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提出进入现场陈述答辩建议名单。(三)监督工作组,由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对受理、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培育和宣传领导小
6、组办公室XX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申报XX自治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全区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质量奖”申报条件(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三)建立持续改进、追求
7、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广及应用涵盖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方面的卓有成效的先进管理方法2年以上。(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广泛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国家和省级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第十二条“质量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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