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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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弓1(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弓1(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区加快落实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2、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二)工作目标。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属性突出、种类繁多等特点,建立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高效联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研究解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涉本部门的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的合规整改等专业审核等问题,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设立流程规范化管理,力争在2023年11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完成率100%。二、
3、组织领导成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创局分管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科创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政数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三、受理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目录清单详见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附件1)。四、审批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
4、区科创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专业审核部门依法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2)、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3)、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4)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审批流程参照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5)执行。五、设置时限为稳步推进我区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六、工作安排(一)试点启动阶段(2023年7月-8月)。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行政部门牵
5、头,区科创、文体等部门按职责开展专业审核,试点2-3家条件成熟的机构进行设立审批,发放一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同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8月-11月)。各专业审核职能部门加强试点工作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组织召开本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政策宣讲会,就机构设置、办证、监管予以指引,加快推进审批工作,确保2023年11底之前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完成率达oo%0七、审批实施环节联合审批流程如下:(1)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网上受理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2)区科创、文体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力量对申
6、请材料及办学现场进行专业审核,并在3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专业审核意见报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3)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专业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一)受理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按照罗湖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附件6)的要求提交设立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受理申请,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二)审查:区科创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培训项目,分别组成评审小组,按职责分工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首先,区科创、文体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校外
7、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培训机构的设立要求、培训场地、安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材料等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日常管理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最后,通过区科创、文体部门专业审核的,教育局准予发放许可证,未通过区科创、文体部门专业审核的,教育局不予发放许可证。(三)公告: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区教育局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区科创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法人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
8、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区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八、证照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九、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深圳市辖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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