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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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二级学院依法依规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第三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条例提起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二)违纪处分决定。(三)退学、休学的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等7人或9人组
2、成。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学生发展部)。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申诉。(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三)保管申诉卷宗。(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秘书处设秘书1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八条学生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第九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联系电话。(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第十条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秘书处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
4、间和复查方式。第十一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第十三条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对作出的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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