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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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检察、批捕和审判、执行等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生产经营单
3、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有关移送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危险作业案件;(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五)危险物品X事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八)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九)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或危险物质,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4、(十)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情况核实
5、和案件调查,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作出不予移送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
6、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有关违法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
7、计入行政处罚期限。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接受,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在接受案件24小时内,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三)对案件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在3日内补正有关内容。第十条公安机关对材料齐全、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或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
8、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件材料。对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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