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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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监管制度,并负责对
2、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第五条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不得影响或减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同时依法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第六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评,可以将初评工作聘请具有相
3、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担。将初评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定,并函告企业。企业对初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按照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定:(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二)企业固有安全生产风险;(三)安全设施设备情况;(四)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六)专家“会诊”结果;(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
4、八)其他。具体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总分100分,100分2A级290分;90分B级270分;70分C级260分;60分D级。第八条固有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运行后,依据当前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所存在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固有高风险情形之一的,以C级起评后,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评分,扣10分以上(含10分)的,定为D级。(一)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二)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复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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