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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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提高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处置的时效性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促进XX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XX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是指煤矿发生人员伤亡(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巨额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及本制度认定的其它安
2、全生产事项。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责任人(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二)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三)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四)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事项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内容(一)即知即报事项1 .发生三人以上重伤及一人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汇报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2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事故;3 .发生井下职工病亡或不明原因死亡事件;4 .发生中毒、中暑等严重职业危害事件;5 .发生下列未遂事故的(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2)发生巷道变形、设备损坏的冲击地压现象的;(3)发生突水事故的;(4)发生大面积冒顶的;(
3、5)发生矿井、水平、采区停电的;(6)发生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的;(7)发生提升设备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斜巷提升跑车的,主斜巷胶带输送机断裂等;(8)其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上述事项发生后,煤矿企业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XX煤矿安全监察局XX监察分局报告,XX监察分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XX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二)及时报告事项1.煤矿安全许可类(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2.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事项(1)第一次
4、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XX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煤层最短发火期、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鉴XX果报XX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3)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的鉴XX果、煤岩冲击倾向性鉴XX果、年度应急救援预案报XX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分管部门负责人或煤矿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事项由煤矿分管领导在有关机构鉴XX论后10日内报送。(三)月度报告事项煤矿企业报送:煤矿企业月度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纪要、本月采掘工作面报表(详见附件3)及下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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