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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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2、、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XX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县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
3、)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XX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应为本地入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家庭制发、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第六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应急管理系统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七条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消防救援人员被确认为因公牺牲
4、或病故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复核),所属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单位在收到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机关的通知后,向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相应证明书样式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第八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办法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市)消防救援大队参照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XX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其工作所在地市县(区、市)消防救援大队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第九条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除享受属地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外,结合队伍垂直管理特点和跨区域救援的工作属性,根据地市财政收支水平,参照省直单位标准享受医疗保障优待政策,缩小地方医疗保障差距,不足部分由地市财政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第十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第十一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
6、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第十二条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其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认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下达。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消防救援总队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和集中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放,所需经费
7、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决。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第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推动建立消防救助基金会,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捐赠,筹集资金用于慰问、抚恤为消防救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鼓励基金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第十四条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
8、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因执行公务,临时停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免收停车费。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优先服务。第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4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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