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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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工作,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依法查处、适当奖励的原则,对被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处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第二章举报投诉第三条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一)公众聚集场所未告知承诺消防安全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
2、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3、防产品的;(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第三章受理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场所
4、)的名称、地址以及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七条登记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并逐级分派核查任务,通知负责核查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但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二)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举报投诉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的。第四章核查处理第九条举报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核查处理。(一)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核查处理本级执法权限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总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
5、机构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二)举报投诉内容涉及消防救援机构或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举报投诉内容涉及一般执法人员的,由该执法人员所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三)举报人对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核查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对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核查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第十条核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发现消防执法违规违纪线索的,按权限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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