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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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区分依法履行职责和失职、渎职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涉爆案(事)件的发生。第三条治安检查遵循“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上级公安机关加强对治安检查工作的督促、检
2、查和指导,确保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第四条治安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系统巡查等制度,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预警检查等形式进行,公开检查事项、公开检查程序、公开检查结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防止检查过频和执法扰民。第五条省公安厅每年组织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o州(市)公安局每年组织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开展不低于1次全覆盖的治安检查。县(市、区)公安局每半年组织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开展不低于1次全覆盖的治安检查。公安派出所每月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开展不低于1次全覆盖的治安检查。
3、第六条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抽查、检查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属地派出所当月不再开展治安检查。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的,派出所每季度治安检查1次;连续2年以上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的,每半年抽查或检查一次。第八条发生经营异常、1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查处、有从业经营失信记录,或遇国家和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敏感节点期间的,不受抽查和检查频率限制。第九条治安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向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第十条治安检查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发现的隐患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检查人等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第
4、十一条对爆破从业单位治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合同等证照和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演练落实。(三)是否定期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四)是否开展爆破作业人员酗酒、赌博、偷盗、思想或行为极端以及家庭、人际关系紧张等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排查。(五)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正确、规范地设置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六)销售、购买、存储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无超出许可及核定的品种和数量,或使用现
5、金、实物交易的情形。(七)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等情形。(八)是否准确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流向信息,采集输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九)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第十二条对爆破作业人员治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二)是否存在禁止从业的情形。(三)是否超出作业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四)是否代领、冒领、截留、私藏民用爆炸物品。(五)现场安全负责人是否监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清退,安全员和爆破员是否按规定领用和清退当班的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是否按照批准的当班使用数量和品种发放。第十三条对民用爆
6、炸物品装卸、运输治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运输许可证和车辆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一车一证。(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是否搭乘无关人员。(三)是否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运输,中途停靠是否符合专人看护、远离人口稠密区域及建筑设施等安全规定。(四)装卸作业区是否设置警告标志,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是否在同一场地同时进行装卸,是否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装卸、运输作业。(五)装载民用爆炸物品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运载的民爆物品总质量是否超过10吨,是否与其他货物混装。(六)是否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治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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