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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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一条为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XX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XX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认定及注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程序开展注册审批。第三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XX省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和注册工作。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受理、复核、告知等工作
2、。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认定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和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第四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向省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一)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三)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或可填补我省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口口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可认定为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
3、(一)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二)国家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四)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申请人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离该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该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第(二)至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离相关奖项颁布之日不超过3年。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填写XX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并按照XX省第二类创新医疗
4、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向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提供相应资料。第七条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转交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进行审查。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企业补正资料和组织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经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核准后,在省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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