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2、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3、;(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规
4、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八条XX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充分发挥和拓展其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检索查询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5、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开展工作急需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明确、细化的;(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十一
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
7、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告”“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使用“法”“办法”等名称。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第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本办法施行后新制定
8、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在XX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