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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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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