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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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的分级属地安全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矿山分级属地监管是指明确省内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以下简称“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应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落实的日常安全监管措施。第二章监管主体第四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
2、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监管力量实际,确定省内每处矿山的监管主体。(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管主体为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二)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为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因市级监管力量不足确需下放至县级部门的,须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其他矿山的监管主体为所在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第五条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矿山新建或关闭情况报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季度汇总辖区各县矿山数量变化情况并报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
3、及时确定新增矿山的监管主体。矿山未确定监管主体前由所在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第六条监管主体所属地方政府对直接负责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应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明确联系包保责任人,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第七条对煤矿实行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市,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煤矿。第三章日常安全监管措施第八条监管主体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矿山落实一矿一策”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重点管控措施。重点管控措施包括:(一)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人员驻矿监
4、管。-2-(二)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要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三)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四)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明确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五)对已关闭退出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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