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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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四)指导租赁当事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责任;(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口计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整合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法治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
3、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治安责任。第八条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对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二)承租人变更或者住房停止租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
4、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治安责任。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第九条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二)未通过出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三)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四)发现实际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
5、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治安责任。第十条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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