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docx
《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摘要】交付替代手段并无事实上占有之移转,其是通 过间接占有的变化来实现交付的效果,因为间接占有作为一 种拟制的占有同样值得保护。最典型的交付替代手段是占有 改定和返还请求权让与,但后者本质上是债权让与之法律行 为,无法直接实现占有事实的变化。并且,返还请求权让与 的规范意旨在于使让与人与受让人摆脱对占有媒介人的依 赖,仅通过自主占有意思的移转即可实现交付,这与以占有 媒介意思为基础的间接占有体系存在明显矛盾。对此,德国 民法典第870条直接拟制了返还请求权让与中间接占有 的移转,规定法律行为撬动事实变化,由此弥补了权利与事 实间的裂痕,调和了目的与体系间的
2、矛盾,并实质区分了其 与一般交付的差别,是返还请求权让与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 环。【关键词】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间接占有占有移转目录一、交付替代与间接占有二、返还请求权让与及占有指示三、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变化的构造四、结语一、交付替代与间接占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用5个条文(第224- 228条)规定了“动产交付”,照此体系,将“交付”作为上位概 念统摄现实交付”(第224条)与“观念交付”(第226-228 条)的观点在学界与实务界都颇有影响。但早有学者正确地 指出,此观点是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学共同的误解,由 此人为地制造了思维的混乱。“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 念在动
3、产物权变动领域应予放弃,代之以“交付”与交付替代 手段”来区分第224条与第226-228条之不同,后者并非交 付,而仅仅只是通过替代手段以达成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的 效果。通说认为,交付是物权变动形式主义下的公示要件,未 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原因在于,交付被认为是“占有 的移转“,而占有被认为是物权外观之体现,被称作“权利之 衣”。换言之,交付的公示作用实质上依赖于占有的公示作用, 是占有权利移转效力的直接体现。“占有具有公示作用,原因在于占有表现了人与物的生活 关系:人对物的事实支配关系。”而随着现代社会中交易模式 的不断发展,这种说法现已饱受质疑,占有的公示作用显得 十分脆弱且经不起
4、推敲。但尽管如此,在似乎没有更好选择 的情况下,动产所有权的让与须以交付也即移转占有一 为公示要件仍应当是物权变动的基本逻辑。而问题在于,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让与等交付替代手段并未 移转“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支配”,那其是如何发生交付之效果 的呢?答案似诉诸于间接占有。通常认为,在动产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方面,承认间接占有之实益在于使观念交付成为可 能,因而促进交易之便捷。但就如“观念交付并非交付”一 样,必须意识到“间接占有”也并非占有”,因为其不存在任 何形式的物之支配。所谓直接占有Cunmittelbarer Besitz) 的表述只有在存在占有媒介关系而须与间接占有特别区分 的情
5、况下才有其意义。既然间接占有并非占有,又如何“使观念交付成为可能” 呢?原因在于间接占有作为一种拟制的占有同样值得保护, 因为其具有转变为直接占有之趋势。通常来说,在占有媒介 关系中,直接占有人对他人仅是“有期限地”享有对物进行占 有之权利或负有占有之义务;换言之,间接占有人通常在占 有媒介关系结束后存在一项返还请求权以重新取得直接占 有,且其始终把自己当作占有人来对待,而对于这种事实状 态,法律将之视为具有同等保护价值的占有。可见,间接占 有制度从功能上即被认为其能够承载移转所有权之目的,具 有使交付替代手段发生交付效果之正当性。我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了简易交付,在取得人已 经事先取得对物
6、之占有时,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多次来回交予 该物,法律规定仅仅通过物权合意即可导致所有权让与。然 而,也有观点认为简易交付不属于交付替代手段,而只是交 付的修正形式。本文赞成此观点,在此不作讨论。典型的交付替代手段是我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 返还请求权让与和第227条规定的占有改定,前者是出让人 与取得人之间间接占有的移转,后者是出让人为取得人实现 间接占有的创设。在占有改定中,观察当事人间占有事实的 变化,其“具有如下意义:(1)让与人未完全放弃占有(故不 构成第224条意义上之交付),但由自主占有意思转变为他 主占有意思;(2)受让人取得了间接占有,其可预期作为直 接占有人的让与人为自己实施
7、占有。”而这种间接占有的变化正是交付替代手段得以产生交付效果之实质理由所在。相比于占有改定,返还请求权让与在占有事实变化中还 涉及第三人的媒介意思,在教义学上更显复杂,由下文分节 详述。二、返还请求权让与及占有指示返还请求权让与,我国通常称指示交付,规定在我国民 法典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 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代替交付尸动产质权设立之交付亦可通过指示交付进 行,但本文仅讨论所有权让与中的问题。此外,“指示交付” 的称谓常常使得返还请求权让与同指令取得 (GeheiBerwerb) 占有指示(Besizanweisung)等情形
8、相混 淆,前者是交付替代手段,而后两者则是我国民法典第 224条一般意义上的交付。指令取得(指令交付)通常发生在连锁交易或者缩短交 易的情况下,物品的交付往往是从第一义务人直接到最后权 利人。此时,标的物虽在空间上直接从运送人到受让人,但 在法学上却存在“逻辑上一秒钟”,应视作标的物之所有权先 从运送人到指令人,再从指令人到受让人,且在这种“链式转 让”的过程中,事实上的占有移转亦呈现相同结构,应视作存 在两个指令的现实交付。这显然有别于交付替代手段。占有指示是指间接占有人指示他的直接占有人,从现在 起不再为其占有转让物,而是为第三人行使占有管领力。一 旦直接占有人遵从了间接占有人的指示,后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返还 请求 让与 占有 事实 意思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