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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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国家、我省关于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XX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粮粮权属于XX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政府粮权。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储局)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中国农业
2、发展银行XX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照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辅的原则,提出全省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级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全省储备总量计划的50%。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本省仓容、粮源筹措、加工能力等情况,可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储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储备总量计划的20%o(二)省粮储局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日常储存的行政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农发行省分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四条储
3、备粮储备企业(以下简称储备企业,含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二章存储管理第五条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和调整,由省粮储局XX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联合发文给承储企业实施。第六条选择储备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储备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
4、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的粮仓(油罐)的有效仓容(罐容)原则上要分别达到2.5万吨、1万吨、1万吨以上,并与储备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四)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与储备粮管理相适应、可与省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相连接和远程实时监控及数据交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区内可视化监控设施设备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
5、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六)异地储备的承储和代储企业、储存地点、储备规模和品种等由省粮储局XX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异地储备的承储企业须为注册在我省的粮食企业,负责异地储备粮的管理;(七)异地代储企业的代储仓库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专用码头、公路运输条件,交通便利。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或代储储备粮,可向省粮储局提出申请,省粮储局XX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农发行省分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储备企业。第八条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腰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6、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九条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报省粮储局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异地储备的承储企业,要选派政治过硬的专业技术骨干到代储库点蹲点监管。第十条建立省级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储局和省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或代储计划。取消储备企业承储或代储计划的,由省粮储局XX省财政厅和农发行省分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
7、或财政补贴的;(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六)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我省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全省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轮换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省内储备的稻谷、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60%;食用植
8、物油每年轮换100%;大米、玉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承储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省粮储局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原则上异地储备的小麦每3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分别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40%、60%o省财政厅仅对当年下达的轮换任务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第十三条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和架空期、架空量规定完成轮换任务。大米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大米承储计划总量的10%,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品种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计划总量的30%,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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