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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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安执法活动权威,有效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办法以及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引发涉及个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却遭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民警维权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警务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依照“依
2、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防并举、立足预防”的方针,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预防和处置妨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行政首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新闻舆情、人事、教育训练、宣传、纪检监察、督察、治安、刑侦、交警、法制、网安、警务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第六条维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民警维权日常事项。第七条维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各
3、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针对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受理、协调和督办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暴力袭击、诬陷、诽谤、侮辱,被错误追究责任,被打击报复等案(事)件;(二)对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开展慰问、救济、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善后工作;(三)及时总结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案(事)件的教训,查纠解决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得力、指挥不科学、救助不积极、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四)调查研究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把握其原因、规律和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和执法安全提示;(五)加强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能力的培训,并对民警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主动向社会通报警情真相,减少和消除公众的误解和偏见,曝光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树立执法权威;(七)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受理范围第九条公安机关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遇到下列不法侵害情形的,维权机构应当受理,开展维权工作:(一)执法执勤时遭到暴力袭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警用装备损坏的;(二)执法执勤时遭到谩骂、威胁、恐吓,造成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侵害的;(三)执法执勤结束后,遭到打击报复、诬陷诬告、诽谤的,或本人
5、及家属受到寻衅报复的;(四)被舆论恶意炒作或媒体失实报道,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因履行职责被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政工部门不当追究的;(六)执法权益未受到有效保护或维权措施不落实的;(七)其他执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事)件。第十条公安民警非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受到的人身、名誉等方面不法侵害的,以及在履行职责时因违法或者有严重过失而被追究处理的,不在民警维权受理的范围。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事)件,民警可以拨打IlO或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本省外地时,民警可以向所属设区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事发地在外省时,民警
6、可以向省公安厅维权机构电话申请维权。各级维权机构应当记录并受理。第十二条公安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侵害的,民警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所属公安机关维权机构提出维权申请,维权机构应当受理。第十三条警务督察部门通过核查举报投诉等各种渠道发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中被不法侵害的,应当提请维权机构主动开展维权工作。第十四条维权机构收到维权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对属于维权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维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申请复核。上
7、一级公安机关维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书面通知下级维权机构受理并开展工作。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第十六条受理维权申请后,维权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勘查、调阅案卷、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民警维权案(事)件,报经本级维权委主任决定,可以适当XX时间。第十七条维权申请人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维权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维权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复查情况予以书面反馈。省公安厅维权机构复查结论为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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