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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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每年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 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 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房,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 中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房。实际操作场地面积和工位设置应符合国家职 业培训标准的规定。自有房应无危房,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 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 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
2、住宅不得用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教学场所。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国家职业培训标准的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 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 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五、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 素质。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 以
3、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 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有2名以上专 职教师。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 师。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 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 学
4、校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县(区)应以本标准为 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可结合实 际情况执行。附件2抚顺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 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职业培训向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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