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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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根据XX省自主创新促进办法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省财政厅XX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评审后列入XX省应急管理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主要用于
2、支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科技平台建设等。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是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地级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县统筹的涉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支持的项目,负责所属市县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实施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XX省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请、审核等工作,其他单位可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共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项目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等具体
3、工作。第四条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省财政资金项目应根据应急管理发展规划、科学发展战略、应急管理新问题、迫切解决科技难题等重点工作、资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三)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一)申请人主持在研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2项,或逾期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二)申报相同或相近的研究
4、内容已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三)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资格的。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申请省财政资金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第十条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从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投入经济性、
5、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原则,遴选不少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会议评审排序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第十三条拟立项项目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省应急管理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合同书签订通知。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将作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立项,该项目予以撤销。第四章执行与变更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
6、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个自然年度应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合同书研究内容和试验示范地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一)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到期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可申请延期1次,且期限不超过1年。(二)经费预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
7、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制度。(三)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申请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担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四)参与人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人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五)其他类型的项目变更,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省应急管理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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