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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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执法队伍人员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第三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检查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应急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使用、培训和考核。机构编制、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技术检查员相关工作。第二章聘用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人员数量、专业需求、聘用方式、聘用期限、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
3、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综合本辖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等专业需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聘用,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聘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高端人才、特殊岗位、急需紧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
4、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十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从业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
5、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限制可放宽至65周岁),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第十一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原则上笔试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o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方式进行。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
6、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含试用期),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兼职技术检查聘用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
7、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三)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四)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检查员工作的情形。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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