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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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
2、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XX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已满足从业条件并公开信息的省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开展消防
3、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主动接受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及社会单位评价。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下列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业务。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
4、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维护、保养、检测等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消防技术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结果文件,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结论文件录入系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果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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