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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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厅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省厅执法机构)以省厅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省厅应当组织听证。(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二)拟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三)拟作出对个人罚款100O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
2、位罚款3万元以上的;(四)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五)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听证以省厅名义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厅执法机构负责,法规处配合办理。第五条省厅执法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已掌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或者在3日内以其他方式
3、向省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省厅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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