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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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经市、县级公
2、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网点名称、地址、以及网上办理等信息,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各登记网点应在登记场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办理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信息公示。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登记管
3、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省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内容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登记信息传送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管理系统应能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办理登记业务。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六条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八条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
4、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三)拼装、改装的;(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第十条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5、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一条对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
6、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
7、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四章转移登记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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