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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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国办函2021) 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 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 险废物利用途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豁免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 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 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 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 代原料进
2、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 利用单位免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 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辽宁省内符合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近一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近一年 环境信用等级应为守信,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 行政或刑事责任;(二)利用单位环评审批文件明确可利用确定种类危 险废物替代原料,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S) “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符合产生源单一 稳定、具备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 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
3、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 系,能被其他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能作为其他 单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 术、工艺、设施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四)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 的产品相同,且产品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5.2 要求;(五)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 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三、豁免实施程序(一)首次申请L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辽宁省危险废物 “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填 写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 2),向省生态环境厅
4、提出申请。2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利用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 可聘请专家并会同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技术核 查。3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并征求属地市级生态 环境局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向社会公 不O(二)变更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发 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重 新办理,办理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执行。L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 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4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 的;5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6 ,新增豁免危险废物类别或利用数量的。另产废单位
5、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省生 态环境厅及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工 商营业执照备案。(三)取消豁免申请1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 动而申请取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向省生态环 境厅提出取消豁免管理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在征求属地市 级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2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因经营范围扩大或种类增加而不 适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四、运行管理要求(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
6、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 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 任。按照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 境管理要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防 控,产废单位应落实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 理台账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 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的 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严禁进入食品、药品等食物链 环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危险 废物贮存及利用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确保污染防治 设
7、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的危险 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上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强化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 位和利用单位的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方案提 出初审意见,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 点监管单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 估。对未按本实施方案及利用方案进行危险废物定向利用 的,应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点对点” 定向利用工作总结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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