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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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七号)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工作清单管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 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 据法律
2、、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完善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 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减负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 容。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 作。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 定,全面梳
3、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 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 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指导目录、清单公布以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 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 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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