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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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权益,增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租汽车安全运营和行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XX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含网约车平台公司派驻我省的分支机构
2、、办事机构和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循本规定同步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单位负责、预防为主、全面覆盖、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章治安防范职责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平台公司区域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将机构设置、车辆配备和从业人员等情况在取得经营
3、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防范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保卫机构和人员设置、配备、变更情况需在30日内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掌握并及时处理内部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参与的治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本地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后方可参与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落实网络系
4、统和信息数据安全保护与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初次上岗前,应接受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离岗后再次从业的,视为初次从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安全运营等常态教育,参加公安机关开展的治安防范相关培训。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一致。第十一条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检查;对拒不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在单位内部重要设施或部位设置全面覆盖的视频监控、应急报警等装置,视频监控图像
5、回放清晰,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三条新购客运出租汽车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人像识别、录音录像、实时传输调阅功能的车内影像摄录装置,图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已经取得经营服务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逐步整改到位。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服务:(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X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无猥亵妇女等违法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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