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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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规 范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 22号)精神,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保地以 外的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就医 购药行为。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 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垫付资金 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由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 销。第三
2、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第四条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 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推进实现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 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持续提升人民群众 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零跑腿”、不见 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
3、的医疗费用,其他费 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 算。(三)坚持统一规范管理。逐步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政 策制度和经办规程全省统一,实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标准 化、规范化。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 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医保医师、智能监控、医疗服务监 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四)坚持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 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 续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 算,减少手工报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 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 接结算,逐步将更多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异地
4、就医直接结 算范围。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 施,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省医疗保 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称省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及省异地 就医管理子系统,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经办、资 金清算、协同管理和争议处理,管理省经办专户并完成所 需资金省内归集和划拨,负责转诊至沈阳市的住院异地就 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各市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按照 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审核结 算、资金清算、问题协同处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开 展市级信息系统对接、应用和数据安全保障。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专户,
5、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 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 金,合理安排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与医疗 保障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 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 住、生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L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 入当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居民医保参 保人员在异地定居,有
6、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或取得当地 居住证。(2)未成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 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监护人在当地参 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异地居住 生活的人员。(1)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 在职职工,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2)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居民医保参保人 员,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时,未能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4 .自主择业军转参保人员在异地工作或居住,符合下 述条件之一:(1)户籍迁入当地;(2)有当地个人名下 产权住房;(3)取得当地居住证
7、。5 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二)临时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就医或因工 作、旅游等原因临时在异地停留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转 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L异地转诊就医人员:符合参保地规定的转诊病种目 录或病情标准的参保人员。2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需急诊抢 救的参保人员。3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 医参保人员。4 .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异地就医人员。第七条 参保人员应凭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 申请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鼓励参保地经办机 构提供即申即享的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 人员办理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8、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参保 地经办机构事前不审核材料,事后进行复核。严格备案管 理,如发现伪造材料、虚假承诺的,即时取消备案,记录 为医保失信行为,12个月内不得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 医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以参保人员病情严重程度和 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提供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服 务,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并公布本地转诊病种目录或病 情标准。参保人员病情符合目录及标准范围的,无需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定点 医疗机构均可直接为其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未在目录 及标准范围内的,按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提供自 动备案服务。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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