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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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航天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科研、试验、生产等任务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天事业发展,根据XX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办法、XX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航天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应以“保核心、保重点、保一方平安”为指导思想,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落实“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
2、责指导、监督本市航天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二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第七条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接受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保卫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单位设置保卫机构和确定保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意见。第九条单位应当为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单位应当为保卫人员增设风险岗位X贴,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章安全防范职责第十条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二)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三)指导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四)将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五)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六)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二)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三)组织值勤、巡逻、检查、守护、押运、试验保卫等安全防范工作;(四)加强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漏洞;(五)组织物防、技防设施
4、建设,确保设施有效;(六)XX有关部门审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调整意见;(七)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八)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九)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不安定因素,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十一)指导本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十二)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员;(十三)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监督单
5、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活动;(三)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四)指导单位开展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五)协助单位做好大型军品执行试验任务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六)协助单位疏导内部不安定事端;(七)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第四章安全防范;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开展创“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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