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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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下同)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安全监管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中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领取、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构”)核发、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
2、责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分为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证(包括“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两种)。自治区和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机关纪委工作人员、派驻纪检监察人员领取执法监督证,内设业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的执法人员领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其他机构、单位的执法人员领取“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证。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领取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持有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可以行使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职权。持有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在执法区域内行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行政执法职权。持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只能在执法区域内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但不得行使行政强制职权;受委托执法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可以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行政强制中的查封、扣押、代为治理、停止供应措施除外。第六条领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监管政策、专业知识,经过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二)熟悉有关行政执法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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