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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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l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7)15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
2、营活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
3、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第四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第五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
4、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审核确认、异议处理等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队)、直属事业单位、XX煤监局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日常协调。各区(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移出和异议处理等流程,明
5、确主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第七条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队)、XX煤监局各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根据职责权限负责采集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巡查督查、举报投诉、信访督办等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提出联合惩戒意见,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法制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联合惩戒相关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性审核,统一受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开申请;宣教中心负责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并按要求对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曝光;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调整优化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安全生产
6、信用信息实现各处室(队)之间以及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部门的共享互通;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举报与投诉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移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局。第八条联合惩戒按照信息采集、信息汇总、信息审定、信息上报及发布、信息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第九条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队)、XX煤监局各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采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经本部门或各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协调处,并通告相关单位。事故处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四条所列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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