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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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省应急厅名义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
2、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资格)证书、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强制决定;(五)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拟作出的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3、第五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蛰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和案审委集体讨论,不得下达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第八条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见附表);(二)相关执法文书及拟制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三)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行政处罚案件还应提供自由裁量适用情况说明;(四)其它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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