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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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本省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其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其他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可以参照执行。第四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管
3、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聘用技术检查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数量、安全风险程度、执法难度、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需求,XX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聘用,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
4、员,可以采取考核方式聘用。第八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第九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纪守法、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从业5年以上;或者具有相关
5、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技术(含高级技师)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的(年龄限制可放宽至65周岁),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第十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
6、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原则上笔试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o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
7、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一)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三)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记录的;(四)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五)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检查员工作的情形。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
8、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二)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五)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审查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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