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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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准确掌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情况,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市消防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
2、格证书的人员。执业人员通过受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不单行备案。第五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备案机关。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申请备案,应向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请机构印章:(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消防检测机构应当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提交应获得的相应资质原件
3、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申请机构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六)执业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固定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八)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及相片;(九)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证明复印件。第八条市公安局消防局应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申报表文本式样在其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供查询、下载。第九条对于符合备案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申请,市公安局消防局应当受理。第十条市公安局消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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