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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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XX省水土保持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征收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第六条除
3、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第八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士保持补偿费。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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