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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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18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22年 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 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 相关活
2、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含水层中的水。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负总责,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 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 项,保证地下水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的有关工作。有关部 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应当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 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
3、同意见的,不得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配合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有关执法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节约利用的宣 传教育,健全地下水保护管理激励机制,对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污染 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 发利用地下水的举报、投诉和监督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公 开调查处理结果。对损
4、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公益诉讼。第二章规划和论证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编制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论证制 度。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 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和产业园区、城市新区等专项规划以及其他
5、相关专业规划,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 或者对地下水补给保护有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与地下水规划相 协调。取用地下水或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利用和节约第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严格 按照取水许可批复的地点和含水层取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新增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的;(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
6、额和节水规定的;(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的;(七)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的;(A)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 用水需要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 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 地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确定严于自治区的农业、林业、草业和畜禽养 殖业的用水定额
7、,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灌溉农业、林业、草业规模,调整 种植业结构,发展旱作农业。新建、改建、扩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 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限期开展高效节 水改造。第十四条 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除食品、制药等对水 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生产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 水。第十五条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外,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 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应当使用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在再生水或者 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和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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