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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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 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 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 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 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以下两类:(-)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
2、、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生 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二)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 简称省级站)。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家站由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管 理,省级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人为干扰工 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处理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站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第五条R导借口 危房施工事故等停运、调整国家站、省级 站。确因必须施工等原因,需暂停运行或临时选择替代国家站点、省级站点 的,市(州
3、)生态环境局应提出书面申请,省级站由省生态环境厅从严审批, 国家站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第六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 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本级事权范围内环境 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机构的考核。第八条市(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进 部门协同,压实各环节和相关主体防范人为干扰的责任,推动防范人为干扰环 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工作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考核。第九条市
4、(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防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 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 环境情况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人为干扰隐患,依法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自动 监测站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旁应设立警示标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环 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内。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 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国家站上述区域的,应满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相 关要求;进入省级站上述区域的,应取得贵州省生态环境
5、监测中心同意。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生 态环境厅应当组织进行调查:(-)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 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的;(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 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 控辅助设施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 设置的;(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五)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
6、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 采集水样异常的;(六)针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 或断流,故意绕开采水口,导致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失去环境质量监测作用 的;(七)违规进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及采样区域,且接触监测设施和视频 监控等辅助设施的;(八)更换、隐匿、遗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 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九)未按相关要求设定仪器重要参数,如颗粒物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 功率上限、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PM2.5标准膜系数、斜率K 值、KO值、截距、灵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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