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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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
2、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3、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者以书信、电
4、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非法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有效,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
5、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一)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第十一条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以上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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