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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核查行为,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承诺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承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第三条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核查内容有:(一)核查告知承诺书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核查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三)核查消防验收或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书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查不需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场所是否确实不需办理。(四)核查场所平面布置图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五)核查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六)核查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七)核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八)核查其他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第四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核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
3、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六)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是否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
4、,是否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第五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核查内容有:(一)核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核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作业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核查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扑救作业要求、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核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性包房是否按标准开设外窗。核查设置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核查设置的防火分隔、通风管道防火阀以及防火封堵等是否符合要求。(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抽查疏散通道和安
5、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按规范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三)核查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核查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四)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核查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核查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市政给水等消防水源的容量、取水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消防泵等消防供水设施设置和功能是否符合规定。(五)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核查室外消火栓供水系
6、统是否完好有效,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六)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每个供水系统类型至少抽查1处水泵接合器,进行供水试验,核查水泵接合器是否完好有效。(七)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至少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以及流量开关或低压压力开关联锁启泵功能。(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以及压力开关联锁启泵功能。(九
7、)气体灭火系统: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以及装置运行情况。(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核查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以及主机接受信号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应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至少抽查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进行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测试。(十一)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及开启情况;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一个防排烟
8、区域,检查自然排烟窗(口)的外观、面积、运行情况。(十二)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防火封堵严密性、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十三)防火门(窗):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防火分隔处的防火门(窗)以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窗)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式防火门(窗)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十四)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4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十五)消防
9、电源和消防电气:核查消防主、备用电源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主、备电源切换是否正常;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配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柴油发电机房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功能是否正常。(十六)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十七)其他消防设施:抽查运行情况。(十八)其他条件: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结合消防设施、产品的检查,抽查至少三种消防产品,依据消防产品判定规则进行检查判定,检查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
10、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位于单层建筑内,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有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二分之一。位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内,使用层数为9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使用层数的三分之一,使用层数为9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使用层数的四分之一,最多可不超过6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查楼层。第六条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核查内容有:(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否完整。(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将容易
11、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五)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是否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是否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检查是否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七)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12、I。(八)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九)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十)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消防档案,并落实日常管理。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少于10人;员工不足50人的,抽查不少于5人;员工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第七条核查中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属于特别重要消防安全事项:(一)存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之一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二)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三)公众聚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13、四)依据标准强制性要求应当设置有关消防设施、器材而未设置的。(五)已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且无法当场改正的。(七)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八)防火间距被占用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且无法当场改正的。(九)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作业要求,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且严重影响扑救作业,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十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十二)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包房未按标
14、准开设外窗的。第八条核查中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属于重要消防安全事项:(一)存在本规则第三条第(五)(六)(七)(八)项之一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二)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的。(三)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未落实相应职责的。(四)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未落实相应职责的。(五)未明确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或未落实相应职责的。(六)未落实涉及公共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的。(七)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的。(八)防火分隔或封堵等不符合要求的。(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要求的。(十)使用不合格
15、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十一)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十二)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十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十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十五)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第九条核查中存在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之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问题属于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时,逐项记录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形判定为合格:(一)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特别重要消防安全事项的;(二)存在二项以上(含本数)重要消防安全事项的;(三)存在一项重要消防安全事项和三项以上(含本数)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四)存在六项以上(含本数)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第H一条存在本规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之一消防安全问题的,属于严重虚假情形。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记录表编号:X消安核字()号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一时场所名称场所地址抽查项目抽杳具体情况(逐项实施抽查,逐一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事项,未发现或者无此项目的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性核查特别重要事项:口申报的告知承诺书相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