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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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完善我省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吸毒人员漏管、失控风险,切实防控吸毒人员X事X祸案(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办法、戒毒办法、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XX省禁毒办法和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地管控工作的对象指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第三条异地管控工作应当遵循双向管控、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地,是指社会面吸毒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县(市、区)。临
2、时居住地,是指社会面吸毒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不满三个月的县(市、区)。第五条县级禁毒办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市级禁毒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对吸毒人员异地管控工作归属管辖有异议的,提请共同的上级禁毒办协调确定。第六条异地管控工作对象应当根据XX省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第七条本省籍对象,由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为主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异地管控工作,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毒办配合。外省籍对象,户籍地禁毒部门提出异地管控需求的,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毒办应予以接洽。执行具体管控措施的乡镇(街道)禁毒办为吸毒人员相应管
3、控工作的责任单位。第八条生活居住在省内的本省籍对象,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认为有异地管控需要的,应及时向吸毒人员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提起异地管控申请,移交或衔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并报县级禁毒办备案。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接收,并报县级禁毒办备案,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开展人员管控工作。临时居住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根据申请要求及吸毒人员现状等,决定是否接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回复吸毒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决定接收的,依照前款执行。第九条生活居住在省外的本省籍对象,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办认为有异地管控需要的,可以与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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