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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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XX省学校安全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派出或学校自聘的校园保安员,从事学校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第二章人员配置第四条校园保安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
2、满18周岁至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和其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无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涉毒等行为,被开除军籍、开除公职、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四)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五)经合法程序,取得保安员证。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或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员。第五条校园保安员一般从依法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聘用,学校也可自行招聘;校园保安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份核查和身体体检。自行招聘校园保安员的学校应当遵守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校园保安员的配备、管理情况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
3、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和标准,配齐校园保安员。在此基础上学校每增加一个学生进出的校门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第三章职责职权第七条校园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值守学校出入口,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二)根据学校的安排,在学校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监控值守,维护秩序、抢险救灾、服务师生等工作;(三)发现和制止发生在学校及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四)配合调查、处置学校发生的案事件;(五)收集、了解各类影响师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六)完成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保安服务工作;校园保安员不得在岗位上从事、兼任与学校安保无
4、关的工作。第八条校园保安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人员、车辆的证件及必要的证明,检查携带或装运的物品;(三)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及未经学校许可出入人员、车辆及物品进入学校;(四)对在校园及校门口实施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置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勤务工作第九条校园保安员执勤期间,应穿着统一的保安员服装,佩带专用标志标识。第十条校园保安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等相关规章制度,掌握学校周边治安特点及安全防范重点。第十一条学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
5、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上岗期间有下列行为:(一)粗暴无礼、嬉戏打闹;(二)使用粗言秽语;(三)滥用防卫器械;(四)酒后上岗或者在工作期间饮酒;(五)其他在岗期间违反管理制度的情况。第十二条校园保安员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做好以下工作:(一)上、放学期间,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和防暴头盔并持械上岗;(二)在校门口定点执勤及学校巡逻防控;(三)通过查验、观察、询问等方法,防止非本校教职工、学生等外来人员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四)严密监视学校门口及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五)协助做好学校门口车辆、人员疏导工作。第十三条上课期间,关闭所有校门,协助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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