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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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履行法定或者约定职责、义务,以及保护本人利益的,不属于前款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见义勇为
2、行为确认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确认各环节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第二章受理第七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受益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发现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确认工作。第九条对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公安机关各部门都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登记表,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举荐)人。对不属于
3、本单位管辖的,受理后24小时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移交确认通知书移送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举荐)人;属于本部门所在公安机关管辖的,除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外,受理后当日移交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外单位移送的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接收。第十条对发生在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施行日期(2000年4月1日)前的行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举荐)人。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向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送
4、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原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之日起24小时内将受理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申请(举荐)人。第十二条对申请(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受理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见义勇为确认案件,应当当日移交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移交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自己直接受理或者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确认案件,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
5、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20日。第十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与要求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案件的证据使用。行政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确认案件的依据。第十七条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确认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第四章确认审核审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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