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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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调查取证,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条市、州、县、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下简
2、称“办案部门”)负责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强制医疗案件。第五条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嫌疑人辩认能力丧失或有严重障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状态,有精神病症状,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依法提请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第六条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证据,以及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办案部门应当收集被侵害人和有关人员证言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第七条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从其是否具有监护条件、精神病史、实施暴力行为前的发病程度以及
3、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八条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办案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一)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况。主要包括:没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济困难,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没有能力管控精神病人。(二)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未进行有效监护的情况。主要包括: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虽然具有监护能力或者经济条件,但在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前期,未能及时发现其出现情绪激动、行为举止异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等发病症状,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对其进行就医、治疗、管控,或者未按医生要求服药,未进
4、行有效监护,造成危害后果。(三)涉案精神病人以往发病的情况。主要包括:在其以往发病时,具有狂躁、行为失控,损毁财物、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四)其他可以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况。第九条办案部门应当将证明涉案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相关证据附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其它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在十五日内完成补证工作。第十一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
5、束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报告书,连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案卷材料一并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经审核认为应当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办案部门开具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第十二条办案部门应当在对涉案精神病人作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凭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呈请报告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或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办案部门将涉案精神病人送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或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时,应当送达采取临时保护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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