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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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管职责XX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是全省各级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
2、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XX省消防办法;(六)其他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监管形式和程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
4、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三)监管要点1、依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类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2、依据XX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T1888),商业服务网点不得设置洗浴、网吧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能设置的场所,监管审批时应严格执行。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功能,健全社会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消防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实现从社会单
5、位基础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消防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可以根据季节和阶段性火灾形势的需要组织抽查。对于投诉举报多、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等情况的社会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二)重点抽查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抽查结果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五、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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