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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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二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中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业专家和领导、学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学校每个专业必须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相近的,可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
2、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5-9名委员组成,可设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原则上至少有一位由校外能引领专业建设的专家担任,其他委员是由经学校遴选确认的校内专业负责人担任,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校外委员一般不少于2-3人。第四条委员资格:1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2 .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3 .原则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资格;4 .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第三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
3、、特色专业提供服务。第六条对学校各专业的建设方向、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第七条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第八条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第九条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第十条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不定期来学校举办学术讲座。第四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各教学部专业建设负责人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第十二条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往返费用由学校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第十三条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教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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