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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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二章申领第八条离开
3、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XX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
4、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第九条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居住证申领表;(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2 .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
5、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 .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对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已提交合法住所证明的,可不再重复提交;4 .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
6、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在当地就(创)业或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当地就业或创业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一)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三)持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四)工业园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企业急需人才,提供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五)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急需人才,提供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符合以上第(一)至第(五)项条件的,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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