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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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建设,规范选课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使各教学部门和学生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选课的要求与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分两种开设形式:一是校内教师以常规线下授课形式开设的选修课,一般在第2-4学期开设。二是网络选修课,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学生通过网络教学平台选课学习,一般在第2-5学期开设。课程的学分数根据具体课程内容而定,选课安排和考试时间以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发布的通知为准。第二章授课教师与开设课程第三条申请开设选修课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
2、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应能较好地完成本部门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且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至少为良好以上。所在教学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第四条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非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施教组织能力。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经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参加规定流程组织的试讲,听评课结果为“通过”的,方可开设选修课。第五条教师对申报的课程和内容应有较深入研究,或在该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成果,且能连续开设。所有教师申报时须提交所申报课程的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考核大
3、纲、教案。每位教师一学期只能申报开设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班次不超过2个。第六条选修课不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必修课重名,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选修课及讲授内容,在保证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要具有知识性、趣味性、欣赏性、社会性和实用性,能对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起到引导作用,能促进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第三章选课要求第七条对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一)每学期第12周接收、汇总各教学部门安排的下一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核要求、开课对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二)每学期第12周前协调安排公共选修课的选课计划,计划要求与专业
4、选修课相同;(三)每学期第13周,完成对所有拟开设选修课程的审核。第八条对教学部门的要求(一)指导各专业教研室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在新生进校第一个学期的专业教育时,向学生讲清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关系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二)每学期第12周以前,必须安排好本部门下一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选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核要求、开课对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并送教学管理部门;(三)指导各专业教研室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在学生开始选课时进行必要的指导,以确保学生顺利选课。第九条对学生的要求(一)选课前,学生必须仔细了解本专
5、业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明确哪些是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在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修读课程;(三)每学期每个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为20-25学分(指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之和),超出该范围,须经教学部门审核并报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学生必须清楚了解自己本学期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应超出规定,以使自己的学习负担合理:1.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7以上的学生,本学期修读学分最多可到26学分;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放宽至30学分;2.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教学部门审核,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推迟修读。(四)如果选修课有“先修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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