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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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售货摊点、食杂店等场所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主体。第四条从
2、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食品小摊点登记卡。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六条销售散装食品,按规定配备的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事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检查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情况和标签标识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完整;(二)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经营场所卫生状况;(三)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等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五)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并做好记录,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七)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三)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接触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设备、包装材料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
4、活动前,应洗手消毒;(四)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不应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五)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佩戴饰物不应外露。第八条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进货查验方式包括:(一)食品经营者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取并保存真实有效的“电子一票通”或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
5、或登记证(卡)、产品合格证明及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实物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对无法提供的不得采购;(三)进货时应当查验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齐全,产品是否过期、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等,运输是否符合食品标识要求等条件;(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九条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显著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干净,食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二)散装
6、食品销售区域应当与非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分离或分隔设置,避免交叉污染;不同品种的散装食品应当分隔设置,用不同容器盛放、不同工具销售,防止产品混杂造成污染;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设置,保证防止污染的安全距离;(三)散装食品的盛放容器、销售工具、接触的包装材料及用于遮盖的防护材料,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具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鼓励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透明橱柜式等设备设施;(五)销售有保温、冷藏或冷冻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散装食
7、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并保持有效运行;(六)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在专门区域进行。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地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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